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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条例新在哪里(十二)

时间:2002/8/9 10:15:00   作者:1

领导干部选拔条例修订对照稿及点评(第十二章)
第一段为暂行条例,第二段为现行条例,第三段为崔士鑫点评。
第十二章纪律与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对超职数配备干部、搞任人唯亲等近年来人们反映强烈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措施,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规定了对违规者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规定了对违规者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调查审理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 
(四)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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