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文字显示:【 】   阅读底色: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 重点专题 >> 历史回溯 >> 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 >> 解读辅导

领导干部条例新在哪里(十一)

时间:2002/8/9 10:11:00   作者:1

领导干部选拔条例修订对照稿及点评(第十一章)
第一段为暂行条例,第二段为现行条例,第三段为崔士鑫点评。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免职的规定更加明确,疏通了领导干部"下"的渠道。 
第四十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是近年来干部工作中出现了一种新事物,这一次在条例中得到了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  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的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规定了引咎辞职的标准。 
第四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  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对辞职、降职的干部,规定了重新起用的时限,既体现了重实绩、重表现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又防止了少数人被降、免职后很快就能异地为官甚至升迁。
官方微博:宁波组工港城先锋 官方微信公众号:宁波组工(nbzgwx)
相关要闻
用户登录  |  常见问题  |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IE7.0以上浏览器版本浏览本站 copyright 2020-2021 主办: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