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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条例新在哪里(五)

时间:2002/8/9 9:49:00   作者:1

领导干部选拔条例修订对照稿及点评(第五章)
第一段为暂行条例,第二段为现行条例,第三段为崔士鑫点评。 
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三)党外领导成员的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酝酿;
酝酿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五条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在酝酿环节也增加了民主,扩大了参与酝酿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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