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文字显示:【 】   阅读底色: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 重点专题 >> 历史回溯 >> 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 >> 社论时评

领导干部选拔条例,从源头遏制腐败!

时间:2002/7/24 13:56:00   作者:1

●用人机制有许多环节,首先也是最重要的环节是选拔任用关。一旦提拔任用选错了人,代价就会极其惨重。
●考虑到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出问题较多,《条例》规定领导干部的考察,除德、能、勤、绩外,还注意突出了“廉”,增强了针对性。还规定,对部分考察对象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条例》专门增设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同时,将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也在《条例》中确立下来。
今年7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颁布。
在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颁布这一《条例》,意义自然非同寻常,也自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纵观《条例》的各项内容,回顾1995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人们印象最深的,是此次颁布的《条例》又向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又迈出了一大步。
引人关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近年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这也难怪,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虽然并不是与每个人都直接有关,但一个人身在社会之中,或者本身就面临着被选拔任用的问题,或者被那些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所领导,或者受到党委或政府部门的影响,而在这些部门中,领导干部的作用举足轻重。因此,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然就会受到人们的强烈关注,这一方面的腐败,也是影响最坏、危害最烈的腐败。
在反腐败斗争中,因经济犯罪而落入法网的中高级领导干部已非个别,呈上升趋势。这些人,有的是握有权势之后,受不住腐蚀而蜕化变质的,但不少却是在提拔重用之前,已有收受不义之财的问题,或是沉迷于灯红酒绿之中而为群众强烈反映,但是这样的人却能登上领导岗位,这说明,我们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还有亟须完善的地方。因此,深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能够确保任人唯贤的用人机制,已属刻不容缓。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用人机制有许多环节,首先也是最重要的环节是选拔任用关。一旦提拔任用选错了人,代价就会极其惨重。
好机制首先要有好“章程”。中共中央于1995年2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方法,是我们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第一个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文件。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暂行条例》颁布已有7年多,7年中,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同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党的建设及干部工作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批新的成果。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暂行条例》在内容和形式上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推出一部与时俱进、更加完善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例已成必需。
修订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更趋完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在1995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全面体现了中央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结果等,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趋完善。
如《条例》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特别是根据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考虑到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出问题较多,《条例》规定领导干部的考察,除德、能、勤、绩外,还注意突出了“廉”,增强了针对性。还规定,对部分考察对象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注重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也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进一步体现了扩大民主的要求。比如;将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规定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还规定,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于部考察预告。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近来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也被《条例》认真加以吸收。《条例》专门增设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同时,将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也在《条例》中确立下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外的有关程序也得到了完善。比如,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地方党委书记办公会在酝酿提出考察对象中起着一定作用,但《暂行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与实际工作有些脱节。修订后的《条例》对此予以确认和规范,既明确了书记办公会的有关职责,完善了工作程序,又有利于防止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考虑到部分领导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正式任职前,要进行公示,以及部分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等情况,专门增设了“任职”一章,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各地建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不同任命形式的任职时间作了统一规范。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措施也得到了强化。正式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度等。
即使是表述形式也注意到了规范化。与《暂行条例》相比,《条例》的表述更为准确,逻辑性更强,更加便于操作。对近几年来中组部组织的《暂行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中,各地反映不便操作或实际工作中难以做到的有关规定,这次修订时作了必要修改。比如,《暂行条例》规定,提拔任职的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多数单位反映难以做到。现在改为“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这样规定,既有明确要求,又较为可行。
十六大前组织建设的“重头戏”
今年将召开党的十六大,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陆续进行换届,党的干部队伍正处在一个整体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亟需进一步进行规范。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当前广人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中央重新修订并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采取一系列措施贯彻《条例》,意义重大。
首先是对于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增强干部群众对反腐倡廉的信心,从组织工作方面为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营造良好气氛,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成为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只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按《条例》办事,严格履行程序,严格把关,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予认真查处,就一定能够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官方微博:宁波组工港城先锋 官方微信公众号:宁波组工(nbzgwx)
相关要闻
用户登录  |  常见问题  |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IE7.0以上浏览器版本浏览本站 copyright 2020-2021 主办: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