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文字显示:【 】   阅读底色: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 重点专题 >> 历史回溯 >> 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 >> 解读辅导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要追究责任

时间:2002/7/24 13:49:00   作者:1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中共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干部任用条例》还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官方微博:宁波组工港城先锋 官方微信公众号:宁波组工(nbzgwx)
相关要闻
用户登录  |  常见问题  |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IE7.0以上浏览器版本浏览本站 copyright 2020-2021 主办: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