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已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伟、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组织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共青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十) 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的材料,以及作为依据的调查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十一)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材料。
(十二)组织布置填写的履历、自传、组织鉴定、自我鉴定材料。
(十三)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记过材料、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上级批复材料。
(十四)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十五)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疾等级的材料。
(十六)办理干部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生平),报纸报道的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
(十七)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 对归档材料的要求
(一) 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二) 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三) 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任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出去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
(四) 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三、 收集的方法
(一) 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形成制度。
(二)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档案材料源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归档的材料。
(三)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四)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接到干部任免、工资变动通知后,要及时将干部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的情况登记入档案。
四、 加强领导
(一) 各级有关部门、要增强档案意识,充分认识收集干部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以保证归档材料的质量,维护档案材料的真实性。
(二) 各级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同志,要重视干部档案建设,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收集归档工作顺利进行。
(三) 干部档案人员要熟悉收集归档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负责和积极主动地做好收集干部档案材料的工作,对收集到的干部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把关,及时入卷归档。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并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干部档案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