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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关键少数”

时间:2016/12/6 17:28:5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楼继伟  点击:32967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强调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重点论的体现,对于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必要性紧迫性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党和人民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落实者,也是党的基层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参照和群众关注的重点。党内监督只有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才能更加有力有效,我们党才能更好地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上。党面临的“四大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四种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显得更为重要而紧迫。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力量,是实现党的执政目标的“指挥部”和“排头兵”,在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上理应带好头、作表率。党内监督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就是要对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其发挥积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有效途径。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从现实情况看,有的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仍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存在“四风”问题;有的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单位领导班子存在一言堂、家长制的现象。这些都与党内监督不到位有关,破坏了党的团结和统一,败坏了党内政治生态,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关键。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选人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激发党的生机活力,更好团结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奋斗。

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我们党执政是全面执政,执掌着人民赋予的权力。任何权力都面临被腐蚀的危险,执政党永远会面对与腐败的斗争。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掌握一定权力,主要领导干部权力相对更集中,用权必须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新的形势任务,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同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监督是关键。党内监督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的重要保证,是新形势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必须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把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的重点

根据《条例》精神,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是否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令行禁止;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是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否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如何。结合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和作用,必须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情况。

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立场是否坚定,对党和人民事业具有极端重要性。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立场情况的监督,主要看其是否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在重大政治考验面前有政治定力;是否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一切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错误言行;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是否站稳群众立场,坚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以身作则反对“四风”。

党的建设关系重大、牵动全局。要重点看党员领导干部是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部署和考核;管辖范围内是否出现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问题。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其抓党建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权重。

从严治党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要重点了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是否当好第一责任人;是否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六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予以问责。

坚决执行党的决议是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条件。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决议的监督,要看其是否坚持“四个服从”,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否存在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倾向;是否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是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否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公道正派是干部工作的核心理念。要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是否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既看能力更看品行,既看政绩更看政德;是否坚持干部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是否存在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和“带病提拔”等问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党委(党组)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

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要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是否存在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现象;是否存在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利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公共财物,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等问题;是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特定关系人。

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

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要认真落实《准则》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各项要求,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敢于担责、善于集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要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按照《准则》要求,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设,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行使。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违规干预司法。

强化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坚持授权要负责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平时应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状况,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经常化,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发现、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党的领导干部应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每年在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的,一律严肃查处。

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不断深化,坚持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巡视是政治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条例》要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监督作用。党的基层组织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党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揭露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能不能正确对待、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修养的一个重要尺度。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充分认识到监督是一种关心和爱护,主动、自觉和乐于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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