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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268号)

时间:2016/4/1 15:00:13   来源:宣传信息电教处  点击:14862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文件简报、会议活动和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3〕112号),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1日

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机关境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文件简报、会议活动和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3〕112号)和中央、省培训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甬党办〔2013〕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报批制度。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及培训过程中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30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培训时间不足一天的,一般不安排住宿,费用发生情况按项目分别计列,并控制在综合定额的一半以内。  

培训地参训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举办的培训,市级机关和中心城区范围内参训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入驻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培训费预算管理,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预算,培训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选学、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总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九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高校等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条各单位举办培训严格按批准的培训费预算执行,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未经批准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培训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各单位不得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培训班名称、内容、日程、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甬党办〔2013〕112号文件精神和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制定培训费管理内控制度;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等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在市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培训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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