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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人社〔2014〕13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94号)、《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政策享受对象
自2013年至2015年,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工作满一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由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负责申报,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满一年;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三)申报标准
专科学历3600元/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人。
(四)申报材料
1.《中小微企业录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3.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户口本(户籍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5.社保缴费证明。(可到长春路18号市社保中心开具)
(五)申报程序、时间及地点
企业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锦屏南路221号)提出申报,申报方式为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核,并填写《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经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批,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统一拨付。
录用高校毕业生企业应在收到就业补助资金后一个月内发放给高校毕业生,并将发放单复印件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其他
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已申领到民企工作高校毕业生经济补助的,不可再申报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两项补助只能享受一项,不得多头享受。
二、奉化生源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毕业两年内,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奉化生源(高考时户口所在地和目前户籍所在地均为奉化市)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不包括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程序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符合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寸照2张,到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申办灵活就业,填写《奉化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审批表》(附件3),一式2份。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准予办理”意见。
2.办理社会保险代缴
(1)办理程序。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于当月或次月的1-20日(节假日除外),持《奉化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审批表》、户口本(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建设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持卡的需随附业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照1张,到奉化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茗山路90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代理手续,并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2)缴费标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3%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贴月份数按同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月份数计算。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高校毕业生在享受期间退出灵活就业的,应在退出当月到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办理终止手续。中途退出灵活就业后,不得再次申报。
(四)补贴发放
补贴额度按补贴标准和补贴月份数确定,于每年5月20日至30日打入高校毕业生开户的建设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五)办理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后,高校毕业生须在到期的次月10日-15日到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终止手续,领取《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终止证明书》。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终止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寸照2张、本人工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持卡的需随附业务凭证),到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股(南山路198号)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其他
各项促进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项,不得多项享受。
三、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
(一)实施对象
奉化生源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受理办法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到技工院校、政府定点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报名,并填写《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报名表》(附件6)。
2.技工院校、政府定点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负责对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在正式开班前7日随带《奉化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审核)表》(附件7)或《奉化市创业培训开班备案(审核)表》(附件8)、培训计划表和学员花名册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开班备案手续。
(三)补贴标准
1.技能培训
(1)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政府定点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其培训时间符合有关要求,对培训后取得专项能力、初级(五级)、中级(四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培训费补贴400元、500元、800元;鉴定费给予每人一次性全额补贴。
(2)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工院校组织的全日制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其专业特点和就业需求,重点开展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和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工种)应报人社部门核准,培训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培训课时专项能力和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分别不少于80课时和120课时、160课时。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每人分别按1300元、2500元、3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未取得证书的分别按800元、1500元、2100元给予办学单位培训补贴。
对列入紧缺工种的培训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至50%。
2.创业培训
(1)对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0课时,通过创业实务知识考核、创业计划书评估,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1300元的培训补贴。对培训后通过3个月后续扶持,创业成功率在35%及以上的,按该班合格人数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创业成功率在35%以下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
(2)对参加“创业(SYB)复合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创业培训补贴按S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及有关要求给予补贴,其技能培训补贴按现行职业资格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技能培训(实训)或创业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四)其他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所需经费由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农外劳培训补助资金给予保障。技能培训、技能实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经费的表格样式、申报材料、补贴方法等按照《奉化市人社局、奉化市财政局下发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奉人社〔2013〕102号)执行。
附件:
1.年度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报表(略)
2.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汇总表(略)
3.奉化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略)
4.奉化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略)
5.奉化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略)
6.奉化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报名表(略)
7.奉化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审核)表(略)
8.奉化市创业培训开班备案(审核)表(略)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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