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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1/17 10:00:13   来源:宣传信息电教处  点击:33521

甬新办发〔2013〕68号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新区广大企业人才在安居乐业,根据《关于实施“五个一”人才工程打造创业型“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甬新党发〔2012〕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新区企业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才(已享受专项人才激励政策的企业和个人除外),可以享受租房补贴:  

(一)在新区暂无住房的非新区籍(不含集体户口)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高级工及以上人才。  

(二)在新区企业(垂直管理单位和三产税源型企业除外)工作,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新区企业是指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  

(三)在新区范围以内租住房屋。  

二、补贴期限  

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补贴标准

经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或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工、技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正高级职称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租房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首次申报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15日;以后每年申报时间为1月、7月的1日至15日,申请时须向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由人才所在企业统一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的视作弃权,逾期不补):  

1.《宁波杭州湾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海外学历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学历认可证明。  

4.与所在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或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租房补贴发放期内的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5.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承租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6.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个人农业银行或建设银行或交通银行银行卡复印件。  

(二)审核。申报材料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无房情况由新区房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官网(www.hzw.gov.cn)等平台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发放  

租房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按月计算。经审核后发放上一个半年的补贴。  

五、相关说明  

(一)租房补贴直接打入人才个人银行账号。  

(二)同一申请人,最长只能享受三年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以内,学历(或职称、职业资格)获得提升的,在下一期提升补贴标准。  

(三)获得租房补贴的人员,不得对所租房源进行转租,一经发现申请人有转租现象,取消其申请补贴资格,并由所在企业追回已发补贴。  

(四)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和新区人才租赁房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内。  

(五)多人(含同一家庭成员)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18平方米。所申请的租房补贴,总额超过实际租金的,则以实际发生租金数额发放。  

(六)租房补贴申报材料必须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由所在企业追回已发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企业,停止该企业人才申请下一期租房补贴。  

(七)因新区资金预算安排需要,租房补贴发放将确定一定名额,按企业人才总量、租房人才数量、税收贡献等情况分解到各企业。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杭州湾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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