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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江东区财政局江东区引荐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5/11/16 10:08:33   来源:宣传信息电教处  点击:30387

甬东人社〔2014〕19号  

为加快推进宁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积极引进示范引领作用好、行业知名度高、高端服务能力强的国内外知名人  

力资源服务企业,不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根据东党办〔2013〕1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所引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投资规定,在江东区税务独立登记。  

二、奖励对象  

引荐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若引荐者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者本身或其代理人、我区项目合作者或其代理人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引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企业(含分公司)、独立注册的企业集团公司的奖励10万元;引荐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机构10强(含分公司)的奖励8万元;引荐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机构11-20强(含分公司)的奖励6万元;引荐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机构31-50强(含分公司)的奖励4万元;引荐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机构51-100强(含分公司)的奖励2万元。(机构排名主要依据HRoot发布的榜单)  

2、引荐江东区紧缺的从事高端咨询、猎头、培训等知名人力资源企业的奖励2万元。  

3、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企业年度纳税江东留存部分,上限10万元。  

四、奖励程序  

1、项目评价。引荐项目由各评价对象申报相关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经合局进行评价。  

2、登记审核。项目引荐人采用登记制,在项目注册落户时同时填报相关登记表格,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和区经合局备案。登记时必须提供项目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等材料。  

3、奖励时间。奖励兑现一年一次,奖金于次年第一季度发放。如果一个项目出现多个引荐人,按照每个项目只发放一笔奖金的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五、附则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江东区项目引荐确认书(略)  

2、宁波市江东区引荐企业奖励申请表(略)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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