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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东人社〔2014〕19号
为加快推进宁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积极引进示范引领作用好、行业知名度高、高端服务能力强的国内外知名人
力资源服务企业,不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根据东党办〔2013〕1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所引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投资规定,在江东区税务独立登记。
二、奖励对象
引荐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若引荐者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者本身或其代理人、我区项目合作者或其代理人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引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企业(含分公司)、独立注册的企业集团公司的奖励10万元;引荐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机构10强(含分公司)的奖励8万元;引荐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机构11-20强(含分公司)的奖励6万元;引荐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机构31-50强(含分公司)的奖励4万元;引荐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机构51-100强(含分公司)的奖励2万元。(机构排名主要依据HRoot发布的榜单)
2、引荐江东区紧缺的从事高端咨询、猎头、培训等知名人力资源企业的奖励2万元。
3、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企业年度纳税江东留存部分,上限10万元。
四、奖励程序
1、项目评价。引荐项目由各评价对象申报相关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经合局进行评价。
2、登记审核。项目引荐人采用登记制,在项目注册落户时同时填报相关登记表格,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和区经合局备案。登记时必须提供项目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等材料。
3、奖励时间。奖励兑现一年一次,奖金于次年第一季度发放。如果一个项目出现多个引荐人,按照每个项目只发放一笔奖金的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五、附则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江东区项目引荐确认书(略)
2、宁波市江东区引荐企业奖励申请表(略)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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