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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办法

时间:2009/4/15   作者:管理员

为切实做好2009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确保新录用公务员身体素质,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组织

(一)市本级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组织,并会同各招录单位实施,市纪委(监察局)全程监督。

(二)各县(市)区体检工作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参照市本级做法组织实施。

(三)各垂直管理部门体检工作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二、体检对象

体检对象为所有面试合格者。

三、体检时间

首次体检一般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完成,复检安排在4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医疗单位

体检医疗单位必须是宁波市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体现公正、公平,县(市)区必须采取异地体检。具体体检医疗单位由各地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五、体检项目和标准

(一)体检严格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附件1)及原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执行。

(二)报考林业系统及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原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附件2),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以及本次招考公告规定的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两眼裸视力4.5及以上的标准执行。

(三)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单位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在指定医院进行。必要时,招录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要求受检人员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受检人员对能当场告知的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如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身高、体重等,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同意后可以即时复查。

(五)体检结论由体检医院决定。体检医院必须对每个受检人员作出合格、建议复检、补检、进一步检查的结论,并对补检、进一步检查和复检人员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六)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六、体检纪律

(一)体检组织机关及医疗单位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向受检人员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指定的体检医院和体检医生。工作人员不得将体检表发放给受检人员,不得影响和干扰体检医院和体检医生对受检人员作出体检结论。

(二)体检医生要严格按照体检项目和标准,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逐项进行体检,不得漏检,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受检人员做出准确的体检结论。对能当场告知的体检结果,应告知受检者。对涉及体检人员隐私的体检结果应予以保密。

(三)受检人员必须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体检医生的工作。不得打听体检组织情况,不得拉关系。体检时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无理取闹。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体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与受检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五)对违反体检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各级组织、人事和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体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体检工作人员要同体检医疗单位和体检医生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受检人员的验证、科室交接等工作。体检医疗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医护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二)体检结束后,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应督促体检医疗单位,根据体检标准及时对每一位受检人员作出结论。确定进一步检查的,必须由体检医疗单位明确进一步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对不合格的,应在体检结果公布时,告诉受检人员,同时,将不合格人员的名单及项目及时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三)体检结果必须公布。公布首次体检结果时,对需复检、补检或进一步检查尚未结论的人员,应注明: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宁波市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办法》规定,待复检、补检或进一步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受检人员的体检费用由个人自理。

 附件:1.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3.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 波 市 人 事 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doc

附件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doc

附件3: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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