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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严格规范区级领导下基层接待陪同制度

时间:2007/10/11   作者:管理员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陪同工作,严肃接待陪同纪律,减轻基层负担,进一步形成杜绝浪费、勤俭节约、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良好风气,鄞州区近期制定出台《区级领导下基层接待陪同若干规定》和《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对公务接待规格和费用、陪同的原则和人员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各镇乡(街道)严格控制接待规格,减化接待工作,精减陪同人员。

《区级领导下基层接待陪同若干规定》明确了区级领导下基层,是指区级四套班子领导到本区镇乡(街道)指导、检查、调研、考察工作的一系列公务活动。区级领导下基层时,镇乡(街道)接待陪同应坚持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分工对应原则,只由分工相关人员接待陪同;二是工作需要原则,由与工作有关的人员陪同,其他无关人员不必参与接待陪同;三是实效精干原则,接待陪同人数一般为1-2人。规定还就区委书记、区长下基层专门明确了接待陪同人员,要求区委书记下基层时,由有关镇乡(街道)党(工)委书记、镇乡长(办事处主任)及工作相关班子成员接待陪同,区长下基层时,由有关镇乡(街道)党(工)委书记或镇乡长(办事处主任)及工作相关班子成员接待陪同。此外,还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区长、区政协副主席等区级其他领导下基层,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接待陪同人员。
《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规定各镇乡(街道)在区级领导下基层接待时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接待要热情、节俭,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同时,要严格落实公务接待“三不”、“五严禁”规定,做到领导干部下基层接待单位不挂欢迎标语、不摆香烟水果、不送土特产;严禁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严禁用公款支付或向下属单位、职权管辖范围内单位报销、转移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严禁公务接待费转移或变相转移到其他科目中列支或向下属单位摊派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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