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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新农村建设解读) 

时间:2006/9/15   作者:管理员

今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因为,这个制度是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和进步的基石。实践证明,这种经营制度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有非常顽强的生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行,改善了农业生产关系,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二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十五”期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年均增长15%,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由2000年的30%提高到2005年的45%,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收入达到了3255元。
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切实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当前,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按照党中央提出的20字方针稳步推进,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个别地区也出现了一些偏向,有的地方违背农民意愿,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民的承包地,这是严重违反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破坏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规模经营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但绝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绝不能低估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要在农民真正自愿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能“拔苗助长”。要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依法落实和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当前特别要重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把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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