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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核心条例解读(五):怎样理解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 

时间:2005/6/3   作者:管理员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六项)(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解读
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分的决定和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督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规定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宪法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权,公务员首先基于公民的身份,也享有相应的申诉控告权。其次,允许公务员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利于纠正公务员处分工作中的失误和不当,保障与救济公务员的权利,防止个别人对公务员打击报复。再次,对于国家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有利于国家管理活动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都有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申诉的范围包括:第一,处分。第二,辞退或者被取消录用。第三,降职。第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第五,免职。第六,申请辞职、退休未予批准的。第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第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公务员对本人申诉范围内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的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后,经有关机关调查,确认有关机关人事处理确属错误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确侵犯该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对该公务员错误的人事处理,恢复其名誉,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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